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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考点:证券公司治理(第二章第一节)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8-10-18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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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条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滥用权利损害证券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任免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应当在业务、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证券公司股东的人员在证券公司兼职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证券公司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不得损害所控股的证券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及其披露和表决程序作出规定。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方)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三)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有效行使重大决策和监督功能,确保监事会有效行使监督职能;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视公司经营的合规性,承担有效管理公司合规风险的责任,积极践行并推广合规文化,促进公司合规经营。证券公司应当有效防范并妥善处理利益冲突,在涉及到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坚持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在涉及到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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