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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考试章节解析: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业务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9-04-28 11:42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泽稷教育小编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第三章第八节)的考点,一起来看看吧
 
  考点解读
 
  (一)证券公司柜台交易、柜台市场概念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是指证券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行为。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是指证券公司为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或平台。
 
  (二)证券公司开展柜台市场业务的总体要求
 
  1.具备从业资格;
 
  2.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原则。
 
  (三)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
 
 
  (四)柜台交易合同签订、财产担保
 
  1.合同签订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与特定交易对手方或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签订柜台交易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财产担保
 
  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抵押、质押等财产担保的,应当依法办理担保设定手续;向投资者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双方约定的金融机构开立专门账户存放,不得违约动用。
 
  (五)账户、登记、托管与结算
 
  开展柜台市场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以为在其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提供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
 
  1.产品账户
 
  (1)产品账户开立
 
  投资者在柜台市场交易私募产品,证券公司应当为其开立产品账户。
 
  (2)柜台市场自有产品专用账户
 
  证券公司应当在产品登记机构开立柜台市场自有产品专用账户,并与其他自有产品账户相互隔离。证券公司应当将柜台市场自有产品专用账户和参与柜台市场交易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
 
  (3)柜台市场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证券公司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柜台市场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放柜台市场客户的非第三方存管资金、第三方存管客户与非第三方存管客户的待交收资金,并与其他账户相互隔离。证券公司应当将该账户向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报备。
 
  2.登记
 
 
  3.托管
 
  证券公司可以接受委托,为客户依法持有或者管理的在其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提供保管、清算交割、估值核算、投资监督、风险监控、出具托管拫告等服务。
 
  4.结算
 
  (1)自主约定结算模式
 
  为柜台市场提供结算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约定为投资者办理交易结算。
 
  (2)结算管理
 
  收付双方的结算账户都是同一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账户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结算需要在收付双方资金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
 
  收付双方的结算账户均不是第三方存管账户的,开展结算业务的机构可以通过报价系统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收付双方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5.登记、结算服务的自律管理措施
 
  (1)为柜台市场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报送柜台市场交易、登记、结算数据。
 
  (2)协会与中国结算应当建立交易、登记、结算数据集中存储和共享机制。
 
  (3)柜台市场产品账户应当与中国结算统一的全国投资者证券账户建立关联关系。
 
  (4)柜台市场交易、登记、结算应当遵守或者优先采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及其他有权机构制定的业务技术规范。
 
  (六)柜台市场内控制度建设
 
  1.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产品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柜台交易管理制度;
 
  3.健全柜台交易合规管理制度;
 
  4.健全柜台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1.了解客户
 
  证券公司在进行柜台交易前,应当釆取有效措施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信用状况、金融知识、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
 
  2.风险揭示
 
  证券公司进行金融衍生产品柜台交易,应当向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客观、全面地介绍该项交易的性质、风险收益特征及相关基础金融资产的状况,充分披露其与基础金融资产发行人等相关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
 
  3.私募产品持有人数量管理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八)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的类型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面向公众进行披露;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或者合同约定定向披露的信息,应当向特定对象披露。
 
  2.不得向公众披露的私募业务信息
 
  (1)涉及证券公司客户隐私的信息;
 
  (2)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信息;
 
  (3)合同约定不得向公众公开的信息;
 
  (4)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禁止向公众公开的信息。
 
  3.信息披露的途径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本公司网站、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私募产品相关信息。
 
  (九)自律管理
 
  1.协会备案。
 
  2.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报告。
 
  (1)定期报告
 
  证券公司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柜台交易月度报表。
 
  (2)重大事项报告
 
  柜台市场发生对业务开展、客户权益、证券公司风险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者可能影响柜台交易顺利进行、投资者利益或可能诱发证券公司风险的重大事件时,证券公司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后1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于3个交易日内提交重大事项报告。
 
  3.业务信息互联互通。
 
  4.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5.自律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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